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注

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注意事项

聂永彬

 

  非常高兴今天与大家进行分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作为律师,我们可能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什么?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规定这一问题的主要有以下这些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没有具体规定追缴和责令退赔的机关)

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以上的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基本上一致,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他们不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宽泛,而刑诉法解释和《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受案范围狭窄很多。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即可提附带民事诉讼。而另外两部法律解释的规定仅限于侵害受害人人身权利以及以毁坏手段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且给受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案件。我们的实务中以后者为准。

由此可见,区分什么案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要看被告人的行为如何造成被害人的损失,以及造成的是否为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损人不利己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体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放火、侵害人身权利的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

第二,损人利己的案件,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类案件,被告人采取非法占有的手段,直接占有、处置他人财产,使他人财产归自己所有或占有,从中获取财产利益。根据犯罪人不能从犯罪行为中获取利益的原则,法院会直接追缴或责令退赔,而无须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具体案由包括盗窃、诈骗、抢劫、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挪用公款等。Ps: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三,有些案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或社会管理秩序,但同时也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害人同样可以提起附带民,如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等。需要强调的是,有些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同时具备上述两种因素,既侵犯人身,又占有、处置了他人财产,被害人可针对其中的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一部分直接由法院直接通过判决责令退赔。典型如抢劫致人伤害案件,对被抢取的财物由法院直接责令退赔,对人身伤害由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例)某案中,被告人张三窃取了受害单位现金800元,虽不构成犯罪,但具有盗窃性质,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种非法占有的行为,由法院直接追缴或责令退赔,而不是附带民事解决。对放火烧毁的财物,属于附民犯罪。虽然一二审要求被告人支付数额一样,但二者性质不同。对窃取的800元,即使受害单位不起诉,法院也应依照职权判决,对放火烧毁的财物,属于附民犯罪。虽然一二审要求被告人支付数额一样,但二者性质不同。对窃取的800元,即使受害单位不起诉,法院也应依照职权判决,对放火烧毁的财物价值,受害单位不提附民,法院不能主动判决。

受案范围注意的问题:划红线部分。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范围

     规定这一问题的法条有: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题外讨论: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Ps:如果单独提民事诉讼则近亲属的范围扩大。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注意不是法定代理人,不能直接列为被告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问题同上)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是否可直接列为被告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典型的如保险公司,雇员犯罪等问题)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六条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注意问题:不要遗漏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另案处理的,在逃的不可列。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根据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附民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该规定基于两点(原因),其一,刑案被告人需要承担刑责,被告人被定罪处刑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对被害人精神抚慰的作用,因为对被害人的抚慰功能是刑罚基本功能之一。其二,刑案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有限,判决额过高则无法执行,不利于维护判决的严肃性。鉴于此,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不支持精神损失,但有例外如交通事故)

 

最高法于2003年12月26日颁布,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界定为物质损失,不属于精神损失,所以刑附民曾一度支持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补偿。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对附民赔偿范围做了进一步明确,排除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包括交通事故)。依规定,赔偿范围包括1医疗费2护理费。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期限确定。有争议可鉴定。聘请他人,提供相应单据。亲友护理提供误工证明。3交通费,票据不当可酌定。4误工费。停发工资证明、完税证明,无固定收入按标准。5.残疾辅助器具费。主要指因伤致残的被害人,购买辅助器具的费用。已发生的按实际支出,有需要更新的,能提供医疗机构相应证明,法院可支持若干年后预期费用。6住院伙食补助费。有票据按合理金额,无票据参考标准。7营养费。按合理票据或酌情。8.丧葬费。针对受害人死亡案件。指其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按标准。9其他损失。如受害人死亡案件其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用,伤害案件造成受害人衣物等物质毁损的损失。---对于故意毁坏受害人财物的案件,赔偿的范围主要是财物的实际损失,一般由价格认证部门予以评估。

 

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的介入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即公检法三个阶段都可以提,提起应当及时,与之前的刑诉法解释要求一审审结前提出不同,公安阶段不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刑诉法第四十四条)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注意是达成协议并且全部履行,如果仅达成协议没全部履行也还是可以提附带民事诉讼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告知,即公安、检察院、法院都没有告之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七条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是否可以阅卷的问题,阶段是法院并应当经法院许可,与辩护人不一样)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1998年刑诉法解释要求传票传唤,办理外地案件时要注意)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如果作为其他被告人的代理人也应该注意开庭时间不一定有传票传唤)

五、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1、时效问题2上诉问题3自由讨论遇到的其他问题

 

以上就是全部内容,谢谢大家!

刑诉法解释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录。

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确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附带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第一百五十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由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